父亲代儿子借款,是否构成共同借款?法院判了
2025-04-29 17:10:22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杨绍银 | 作者: | 点击量:11359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 徐佳莉 范质惠)父亲代儿子借款,借款有转账也有现金,未出具借条,出借人死亡,继承人起诉要求父子共同偿还借款。近日,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泥家潭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说不清、理还乱、关系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。

2021年11月,肖某华(父亲)因肖某(儿子)生意周转向吕某(出借人)借款8万元。吕某与肖某华系多年朋友关系,出于对肖某华的信任,吕某答应借款。2021年12月,吕某将借款7万元微信转账给肖某华,剩余1万元现金给付给肖某,未要求肖某华和肖某出具借条。2022年1月,肖某添加吕某微信,并按照约定向吕某支付借款利息。2024年2月,吕某死亡,吕某的继承人作为原告将肖某华、肖某诉至法院,要求父子俩共同偿还借款8万元。庭审中,肖某认可借款事实,但肖某华辩称其仅为“代收款项”,并非实际借款人,拒绝承担还款责任。

法院认为,吕某基于对肖某华的信任出借8万元,虽无书面借条,但原告提供了转账凭证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,证明了借贷合意成立。吕某通过微信向肖某华转账7万元,现金交付肖某1万元,转账记录及双方陈述证明“款项实际交付”。本案争议焦点是借款主体的认定。肖某作为实际借款人认可借款事实并支付利息,肖某应承担还款责任。肖某华主张其仅为借款“代收人”,但吕某将借款微信转入肖某华账户,肖某华接受转账后实际控制款项,并微信回复吕某“共收8万,我认个总数就好了,我当然认啦”,综合吕某基于对肖某华的信任出借资金,肖某华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向出借人表明代为借款的事实,肖某华亦应作为借款主体承担还款责任。

综上,法院判决:肖某华、肖某向原告偿还借款8万元。

原、被告均服判息诉,日前两被告已将判决款项全部支付给原告。

法官说法

共同借款人身份需结合借款过程、款项交付、利息支付等情形综合认定。未表明代收意思表示且实际接收款项的,主张代收款项一方需证明委托关系成立(如委托人指示、出借人知情等),若未提供证据证明,推定为借款人。家庭成员共同参与借款磋商并分别接收款项的,可认定为共同借款人。同时,法官提醒民间借贷风险需防范,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并明确借款人身份,避免因主体不清引发纠纷。代他人收款需以书面或明确口头形式告知出借人,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借款人。

责编:杨绍银

一审:杨绍银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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